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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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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效力是指 登记人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当权利归属可能产生争议时,已经进行登记的一方具有优先获得该权利的能力,这种权利即为对抗效力。这种效力可以确保在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已登记的权利人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主张权利。

对抗效力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3条 :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条: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抗效力的应用

对抗效力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况:

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例如,房产登记可以保护房屋买卖中买方的权益,防止卖方将同一房产多次出售。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具有对抗力,可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对抗效力的作用,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进行登记和公示,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第三人在涉及权利归属争议时,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不知情而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