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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包含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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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包含以下权利:

收取租金权

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对租赁物的转让权

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赁物。在转让租赁物时,应当通知承租人,且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和承租人均有效。若租赁物转让后,当事人解除转让合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可恢复租赁关系。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出租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收回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若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出租人有权确保承租人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并对房屋的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出租人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确保其符合约定的用途。

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出租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收回房屋,例如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可能需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这些权利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租赁关系并确保租赁物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