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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扣押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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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扣押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实施前批准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执法人员要求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事人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权利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和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物品处理

扣押物品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如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销毁。

如解除扣押,应及时退还物品。

保管责任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解除扣押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以上步骤和原则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扣押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