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紧急处理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基本情况:
包括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等。
道路状况:
涉及道路走向、道路等级、道路总宽度和各车道的宽度、现场坡道、弯道情况及度数、有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体、安全视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其内容、有无道路隔离设施及其高度和宽度、道路路面性质(沥青、水泥、沙石)及其是否有冰雪、雨水、泥泞等,路面附着系数、路肩宽度和性质等。
肇事车辆痕迹:
包括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现场路面痕迹:
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车辆检查鉴定情况:
涉及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伤亡检查情况:
包括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调查取证情况:
包括现场采样、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等情况,以及现场调取的关键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还可以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记载。
其他相关内容: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如现场照片、绘图等。
现场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现场情况,并符合法定的制作主体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