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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背后透露哪些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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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3月18日,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规定》,《草案》透露的两大信号值得特别关注。

信号一:要求派出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内容包括两条。

① 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② 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协助配合有关案件办理工作。

2023年以来,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案例均在加速扩容。今年两会期间,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包括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等在内的多位代表委员的呼声所在。

贾文勤建议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主体。结合投资者民事维权的实务需要,参考国际成熟经验,适当扩大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蔡建春提议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时,在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权的经济负担。

如今,《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在先行赔付制度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发挥相应作用,预计将推动两项措施惠及更多资本市场投资人。

《草案》的另一大关键信号在于,强调证监会派出机构在IPO企业,尤其是在IPO终止企业中发挥相应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① 完善派出机构对于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

② 明确派出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强调对于终止上市的公司进行信息通报共享等,有助于及时了解企业撤否信息;对于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便于对相关企业乃至其中介机构进行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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