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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受理土地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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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官司的受理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这类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这类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首先应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土地官司的受理部门可以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涉及方的类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申请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