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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哪些独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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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以下独特特征:

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本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它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之后,只有当这些部门调整失败时,刑法才出场。因此,刑法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属性。

严厉性:

刑法是最具有痛苦性的制裁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和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这种严厉性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

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它所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它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这种严厉性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刑法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障其他法律的有效实施。它所调整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特定性: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诸多重要方面。

法益保护的后盾性: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当其他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用其他部门法进行有效调整时,刑法就会介入,发挥其最后的保障作用。

强制性:

刑法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最为严厉的手段来实现其功能。这种强制性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其他法律多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相对温和的方式来处理违法行为。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刑法的独特性,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