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有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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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或办理安置房时,可能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安置房房屋产权证。
拆迁安置协议。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被拆迁人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证明。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其他房产产权资料。
工作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经营执照及缴税证明。
未就业的相关证明。
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住侨房的法院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相关证明。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证明材料。
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且已返回本市定居的证明。
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毕业证书。
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证明。
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证明。
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和法人委托书。
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测量分户平面图。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注销证明、安置通知单。
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
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竣工证明、完税凭证、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收入证明、公积金存折或缴存流水、房屋登记信息证明、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
3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这些资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或办理安置房时,提前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并准备齐全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