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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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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

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但不包括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案件。

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但仅限于轻伤案件。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总结来说,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却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