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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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这种不起诉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作出的,不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不同。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