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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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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看后,请我再讲一下受贿犯罪。

那我今天就简单地再聊聊“受贿犯罪”吧。


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在行为上具有对合关系。但在犯罪上并不是共存关系。

即一方构成行贿犯罪,对方不一定构成受贿犯罪,比如对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时。或者一方构成受贿犯罪,对方未必构成行贿犯罪,比如对方被索贿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时。

其实,腐败的主要形式表现在行贿受贿上。真正犯贪污罪的,相对较少。毕竟贪污的财物一般都有账可查。即贪污罪的查处比受贿罪更容易。

受贿犯罪中,送钱人与收钱人往往是一对一的,且常常是现金交易,说不定双方还订立过攻守同盟,查处的难度更大。

不过,在纪委、监察委的调查下,基本上没有突破不了的案子。因为一般来说,地位越高的人,其心理越脆弱。

毕竟这些人一生比较顺利,没有经受过大的挫折,心理素质不会太强。平时在单位又前呼后拥、高高在上、养尊处优。一旦案发被调查,那种巨大的心理落差都会击垮他的意志。

所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妄想作案后还能逃避处罚。


一、什么是受贿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有以下四种:

1.受贿罪

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按受贿论处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还有,第三百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一种按受贿论处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

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处。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有上述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收受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间接收受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年11月13日)的规定,间接收受财物有以下八种方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东西,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卖东西,获取差价。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股份实际转让的,按转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金额;没有实际转让的,按获得的分红等实际利益计算受贿金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这种情况,以请托人给的出资额或者分配的利润额计算受贿金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若没有出资,以获取的“收益”额计算受贿金额;若有出资,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受贿金额。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

(7)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8)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三、认定受贿犯罪的三个关键问题。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如下四种情形: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犯罪如何处罚?

分种类,简单地说一下。

1.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数额较大”(如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如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如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的(如10万元以上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数额较大(3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