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创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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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创制法的原因涉及多个层面和理论,以下是一些主要观点:
神创说
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由神所创。
例如,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正义和法律,人法服从神法。
暴力说
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韩非子认为,由于资源稀缺和争斗,人们需要规则来解决冲突。
契约说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最初的契约即为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多持此观点。
发展说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发展和财富增加,社会关系复杂化,需要法来规范。
精神发展说:如黑格尔认为,法是绝对精神发展的产物,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合理管理说
认为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例如,塞尔茨尼克认为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管理需要而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观点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经济根源与阶级根源
经济根源包括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
阶级根源则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导致阶级分化,从而产生国家和法。
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法的起源,反映了人类对法律现象的不同理解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