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过程中,法院突然作出判决,庭外调解还有用吗?
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回去协商调解和庭外达成调解是两回事,用英语语法来比喻,一个是将来时,一个是完成时,不是一个时态。
法院让回去协商,几乎是例行公事,任何案件都可以这样说。
只要在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协商成功了并及时告知法院,根据协商结果撤诉或者请求法院出调解书就行了,这样的庭外调解就是有用的。
但是如果不及时协商出结果并告知法院,法院按照正常流程走是没有问题的,不能说法官必须要等待协商结果。
当然,有的法官也可能会在判决作出之前联系问一下双方问协商成功没有,这是法官做事风格和工作态度的问题,在此不做讨论。
因为法院判案是有审限的,不可能一直拖着案件不判,这样是扣不了审限的,影响其考核指标—结案率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庭外和解时间,写一份庭外和解申请书提交给法庭即可。
比如可以约定申请期限为1个月,这样,庭外调解的1个月时间就可以扣除审限,法官也不会急于结案。
至少在这1个月之内,是不用担心法院会突然下判决的,没有那个法官会那么闲,能缓一缓的当然愿意缓。
至于网友说的有用没用的问题,如果没有达成协议,那肯定是没用的,判决书下了,就以判决的内容为准。
但有一种情况值得探讨,那就是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只是没有来得及提交给法院的情况,调解协议还有用无用?
我的意见是,既然已经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是对双方纠纷的裁判结果,这个判决送达双方后,也不能更改判决内容了。这时,可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一方对判决不服,则可以通过上诉请求改判,此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在查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应当予以尊重并改判;
(2)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也可按调解协议履行,并且补充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履行即可视为判决已经履行,权利方放弃申请执行;
(3)如权利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要受理,而且得按判决内容执行,此时双方可根据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未尝不可。
总之,庭外调解并非法定的程序,实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并不影响法院及时做出判决的正当性、合法性。
若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未及时告知法院,该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负。
从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看,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当允许和尊重。
因此,我认为法院判决不能随意更改是司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求决定的,但总体上已经达成的庭外调解协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只是需要通过上诉或者变更执行内容来实现这个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