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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分为哪几种,请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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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假期类型

假期分为请假与休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考试假、调休。


第二节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

(一)董事长请、休假,向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报告,综合部备案。

(二)总经理请、休假,由董事长审批,综合部备案。

(三)副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成员请、休假,由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综合部备案。

(四)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综合部备案。

(五)员工请、休假2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部备案;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综合部备案。

(六)假期结束后,本人须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七)本人在请、休假期间,若遇突发事件需延长假期时间或者无法亲自按程序办理手续的,应及时电话请示审批领导。请假人回到工作岗位后应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报综合部备案。

(八)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 请假管理


第五条 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私事需处理时可请事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无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含);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含)。

(三)事假期间工资:事假不计工资。当月事假3天以内(含),扣款计算为岗位工资乘以事假天数;当月事假3天以上的,扣款计算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乘以事假天数。

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就医治疗时可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和休息证明。病假在3天以内的提供门诊票据;病假超过3天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提供病历证明,无请假手续、无相关资料的按事假处理,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二)病假医疗期:根据《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和请假人病情实际而定。

(三)病假期间工资: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3天以内,未影响本职工作的,不扣工资;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3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岗位工资发放80%,扣除实际请假天数的绩效工资;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岗位工资发放70%,无绩效工资;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3个月以上,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工龄满三年,按本人岗位工资的50%发放,无绩效工资;工龄满五年,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发放,无绩效工资;工龄满十年,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发放,无绩效工资。


第四节 休假管理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员工休假时须填写《休假审批单》,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等,由综合部审核。审批程序同请假程序。

(二)休假批准手续交综合部备案,休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三)休假期间若遇突发事件,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进行休假手续的办理。休假人上班后应及时补办休假手续,报综合部备案。

(四)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享受的国家法定假日按国家当年度放假安排执行。

第九条 年休假

(一)休假条件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生效时间为入职时间满12个月后的第2天开始生效,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期内。

(二)休假时间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如在休年休假后,取消次年年休假资格)。

2、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

(四)员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能跨年度安排。

(五)各部门自行制定员工当年年休假安排计划,报综合部备案,并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如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不主动申请年休假的,则视为个人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公司对自愿放弃的年休假不计补偿。

(六)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婚假

(一)休假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婚假,必须提供本人结婚证明,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内。

(二)休假时间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取消晚婚假。异地结婚,本市其它县(区)另加1天路程假;省内其它市(州)另加2天路程假,省外地区另加3天路程假。

(三)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产假

(一)休假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已婚育龄女员工可享受带薪产假,必须提供医院或计生单位出具的生育证明、准生证明。产假可于预产期前30天开始休假。产假假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在内。

(二)休假时间

单胎顺产者,给予女员工产假158天,取消晚育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的配偶生育子女,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及医院生产证明,可享受护理假20天,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女员工妊娠3个月(含)内流产或宫外孕的,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四)员工休产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

(五)产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 丧假

(一)休假条件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可享受丧假。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丧假假期内。

(二)休假时间

直系亲属死亡的,丧假5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丧假3天。

(三)员工异地吊唁,本市其它县(区)另加1天路程假,省内其它市(州)另加2天路程假,省外地区另加3天路程假。

(四)丧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 考试假

(一)休假条件

1、公司因发展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学习和考试的,给予学习或考试假期。

2、员工个人为取得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自行报名参加考试的,必须提供报名资料或准考证,给予学习或考试假期,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的资格证书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

(2)获得的资格证书与本岗位工作相关联的。

(二)学习考试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调休

加班调休须在加班发生的当月进行,跨月不安排调休。如有特殊原因或紧急工作需要完成而不能当月调休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调整至下月进行。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执行。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六条 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若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原公司《请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