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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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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经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工作。但是,这样的侦查工作是有限的。那么关于侦查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侦查期限是否包括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和第20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侦查期限延期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侦查期限届满未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25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侦查期限并不包括补充侦查。虽说是补充侦查,但其实和公安部门立案时的侦查过程并不是一个性质。并且侦查期限届满是可以申请延期的,但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