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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立案标准(公司涉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二)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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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呢?《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种涉税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即属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涉嫌犯罪行为:二、《刑法》第二百零二条(202条):

2.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该标准明确了纳税人为了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即构成抗税犯罪;明确将税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