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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范围有哪些?离婚案件管辖范围涉及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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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首先,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如果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原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情况: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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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诉讼标的额、案件当事人、诉讼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则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二审法院为终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管辖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离婚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诉讼标的额、案件当事人、诉讼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则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二审法院为终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运用管辖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离婚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