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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四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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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实践中一般简称帮信罪。近年来该罪名的大面积适用使得该罪名跃居成为继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之后的第三大罪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情形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类型中。《刑法》287条之二虽以叙明罪状形式表现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六种情形,但通过检索我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帮信罪,涉案情形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类型中,其中又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情形居多,占我院审理类案件的98%以上;

二是案件涉案人员多,打击面广。帮信罪作为堵截性罪名,打击犯罪面较广,大部分案件都存在多名涉案人员,涉案人员又多为亲朋好友,有的碍于情面而将银行卡借与他人,有的为谋取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售他人使用,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

三是涉案人员年龄偏低,在校大学生比例较高。通过我院近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分析,涉案人员分布在95后或00后在校大学生的不在少数,这与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对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行为的风险防患意识不强密切相关,由于存在逐利心理而被不法行为人利用,尽毁大好前程;

四是呈现隐蔽性、分散性特征。帮信罪的实施者通常通过互联网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操作,避免侦查发现,实施者与被帮助对象之间往往又具有跨地域分散开的特性,这种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性,加大了对此类案件打击的难度,实践中存在实施者有关犯罪事实无法查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