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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法定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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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例如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票据已经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据款项开支依法提存;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持票人所持票据因超过时效而致权利完全消灭。

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上的签章如果是伪造或变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抗辩。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进行抗辩。

特定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例如持票人因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特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未支付对价等。

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例如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如欠缺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非法。

其他抗辩事由

职务授权行为: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受害人过错: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或故意的情形。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这些抗辩事由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和纠纷,具体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抗辩事由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