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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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需提供材料
生父母自愿送养申请书(生父母亲自到场)。
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如违反需提供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罚的证明)。
村民委出具送养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的证明(计生部门盖章)。
如一方下落不明,还要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生父母居民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送养父母的单人照(蓝底或红底)各二张(二寸)。
收养人还需提供
收养申请书(亲自到场)。
村居委会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卫计部门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双方健康检查报告。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
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合照三张(大二寸),被收养子女单人照三张(二寸)。
建议:在准备材料时,请确保所有文件均为最新且有效,并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提交。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收养登记机关以获取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