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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有权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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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征收拆迁批准机关

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拆迁的实施机关

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合法强拆的主体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包括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建委、城建局、拆迁办公室等。

其他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

监督与指导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请注意,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