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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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人民代表大会: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监察委员会:
包括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工作。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这些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体系,负责地方行政、司法、监察等各项工作。